实施办法
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对建成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与洪发〔2014〕8号文和洪发〔2015〕6号文规定相同);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和全国质量标杆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下画线部分为经信委系统认定)
2、推动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归口工信部管理,建议由县经信委与上级部门沟通出台实施办法。
3、加大融资担保扶持。
在江苏银行中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专项资金至400万元(现200万元),扩大“苏科贷”贷款规模;在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中选择一家银行洽谈同意后,再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400万元,启动“苏科贷Ⅱ”。同时建立“苏科贷”代偿损失的风险补偿机制,确保用于“苏科贷”的专项资金不减。
注:1、洪发〔2014〕8号:中共洪泽县委 洪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资源集聚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洪发〔2015〕6号:中共洪泽县委 洪泽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2、“苏科贷”: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简称“苏科贷”)担保。省设立6.5亿元(最初5000万元,在逐步增加)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同时引导地方按照不低于1:1比例相应设立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合作银行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押和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方式(现在省厅已不需要),予以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支持。合作银行给予省地风险补偿资金放大10倍的贷款授信,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人行公布基准利率。贷款风险责任由省、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银行及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发生风险代偿问题时,省、地各承担45%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10%和全部利息损失。我县已于2012年启动“苏科贷”,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设立4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后实际到账200万元。“苏科贷Ⅱ”:贷款对象为销售5000万元到4个亿,并由省地科技部门遴选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省地风险补偿额度为单笔贷款本金损失的10%,20%,单笔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省地及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后,可按省地风险补偿资金账户资金总额的30倍授信额度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目前我县还没有启动,建议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启动“苏科贷Ⅱ”。
洪泽县科技局
2015年7月21日